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8489號
TCDV,105,司促,18489,2016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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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489號
債 權 人 張廷州
債 務 人 華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念平
債 務 人 孫麗華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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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