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8489號
TCDV,105,司促,18489,2016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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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489號
債 權 人 張廷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昶股份有限公司吳念平孫麗華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吳念平是否亦為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釋明對其請求
   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併附相關之釋明?
  ㈡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退票理由單之退票日前之利息不
   得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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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