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489號
債 權 人 張廷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昶股份有限公司、吳念平、孫麗華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吳念平是否亦為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釋明對其請求
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併附相關之釋明?
㈡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退票理由單之退票日前之利息不
得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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