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8056號
TCDV,105,司促,18056,2016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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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05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高子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肆佰伍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高子鋐於民國97年1月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4563186301035802),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4、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4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6月21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4558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
  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
  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
  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
  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
  .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
  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805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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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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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高子鋐 456│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0600 │3186301035│06月 22日  │      │       │
│  │元  │802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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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高子鋐 456│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32638 │3186301035│06月 22日  │      │點二九    │
│  │元  │802    │起     │      │       │
├──┼───┼─────┼──────┼──────┼───────┤
│ 004│新臺幣│高子鋐 456│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42688 │3186301035│06月 22日  │      │點七九    │
│  │元  │802    │起     │      │       │
├──┼───┼─────┼──────┼──────┼───────┤
│ 005│新臺幣│高子鋐 456│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42970 │3186301035│06月 22日  │      │點七九    │
│  │元  │802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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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