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05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張智逸
債 務 人 張國祥
債 務 人 蔡秀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玖仟叁佰捌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智逸前就讀大同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張國祥、
蔡秀鑾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
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7筆,共計
新臺幣335 ,161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
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戴;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
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
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張智逸自民國105
年03月19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
329,385元,及自民國105年0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2.55%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5年03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張國祥、蔡秀
鑾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
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一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
份、就學貸款利率表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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