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7998號
TCDV,105,司促,17998,2016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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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998號
債 權 人 王添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翁江山吳明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①請確認請求內容關於「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債務人等
   連帶負擔」是否誤載?關於訴訴費用之裁判為法院為終局
   裁判之聯權事項,似無另行聲請之必要。
  ②原債權釋明文件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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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