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998號
債 權 人 王添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翁江山、吳明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①請確認請求內容關於「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債務人等
連帶負擔」是否誤載?關於訴訴費用之裁判為法院為終局
裁判之聯權事項,似無另行聲請之必要。
②原債權釋明文件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