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992號
債 權 人 水黎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進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莫汝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利息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
㈡提出建物所有權人為莫汝榮之建物登記謄本影本(因所附
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所有權人未載全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