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7983號
TCDV,105,司促,17983,2016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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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983號
債 權 人 林彩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秋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
   狀附證據不符;依退票理由單影本所載,發票人似為「茂
   勝鑫鑄煉股份有限公司」),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茂勝鑫鑄煉股份有限公司設址何處,及其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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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茂勝鑫鑄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