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982號
債 權 人 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瑞鵬
代 理 人 雷復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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