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979號
債 權 人 劉奎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松田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標的金額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肆拾捌元之計算方
式為何?
㈡請補正利息起算日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日之依據?
㈢確認債務人松田企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
請補正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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