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7899號
TCDV,105,司促,17899,2016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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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89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俞惠玲
債 務 人 俞秋雄
債 務 人 阮素蘭
一、債務人阮素蘭俞秋雄俞惠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貳拾伍萬玖仟貳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俞惠玲於民國96年11月至100年03月間邀同債務
   人俞秋雄阮素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59,263元整,另加
   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俞惠玲自就讀學校畢業後
   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俞秋雄阮素蘭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789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阮素蘭、俞│自民國105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2.62%   │
│  │259263│秋雄、俞惠│月1日起   │      │       │
│  │元  │玲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阮素蘭、俞│自民國105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59263│秋雄、俞惠│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玲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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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