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885號
債 權 人 林維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珮均即林月桃、建鄴有限公司、林駿
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標的金額(因所請求標的金額與狀附證據
不符)。
㈡請明確本件所欲請求之票據之票號及金額為何?並依序附
其支票正反面及退票理由單影本以供核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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