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7885號
TCDV,105,司促,17885,20160729,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885號
債 權 人 林維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珮均即林月桃建鄴有限公司、林駿
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標的金額(因所請求標的金額與狀附證據
   不符)。
  ㈡請明確本件所欲請求之票據之票號及金額為何?並依序附
   其支票正反面及退票理由單影本以供核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1/1頁


參考資料
建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