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7885號
TCDV,105,司促,17885,2016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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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885號
債 權 人 林維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珮均即林月桃建鄴有限公司、林駿
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債務人林珮均即林月桃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
   省略)。
  ㈡請補各張票據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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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