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864號債 權 人 陳力旗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江玉綢、王興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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