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7819號
TCDV,105,司促,17819,2016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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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819號
債 權 人 皇后大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英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琮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利息計算係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或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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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