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779號
債 權 人 王進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張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姓名為吳張「髻」是否正確?
㈡補正聲請人狀末簽章。
㈢請具體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釋明請求之
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
㈣確認本件清償期為何?又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一
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