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7779號
TCDV,105,司促,17779,2016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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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779號
債 權 人 王進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張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姓名為吳張「髻」是否正確?
  ㈡補正聲請人狀末簽章。
  ㈢請具體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釋明請求之
   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
  ㈣確認本件清償期為何?又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一
   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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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