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58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非訟代理人 林宏蒼
債 務 人 李建郎
債 務 人 李吳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貳仟貳佰壹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李建郎於民國92年9月25日邀同相對人李吳桃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參佰貳拾萬元整,約定
自民國92年9月25日起至107年9月25日止,前24個月於每
月25日按月付息,自第25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
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百分之三點三五,採機動利率計付
,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
同簽立貸款契約為證。
㈡債務人李建郎應於每月25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5年2
月25日起即未依約償還本息,依據貸款契約書第拾條第貳
項第壹條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
全部到期。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捌拾肆萬貳仟貳佰壹拾壹元
整,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李吳桃即
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
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
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
債權,依督企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期清償。
釋明文件:貸款契約、授信約定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758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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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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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吳桃、李│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3.35% │
│ │842211│建郎 │2月25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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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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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吳桃、李│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42211│建郎 │3月2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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