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7433號
TCDV,105,司促,17433,2016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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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433號
債 權 人 王友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清吉陳劉速妹陳川甘、樺蒼精密有
限公司、蔡馥如、陳俊雄、陳堂寶戴秀坤、鴻遠壓克力有限公
司、陳宥宏倢創科技有限公司吳傳儀吳道基蔣定陵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清吉陳劉速妹、樺蒼精密有限 公司、陳川甘、蔡馥如、陳俊雄、陳堂寶戴秀坤、鴻遠壓 克力有限公司陳宥宏倢創科技有限公司吳傳儀、吳道 基、蔣定陵給支付命令,惟依聲請狀及補正狀所檢附債務人 陳川甘於104年8月31日所簽訂讓渡證書、存證信函暨掛號郵 件收件回執觀之,債權人所提出之釋明文件並無從釋明其與 債務人之債權為存在,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核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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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倢創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