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7433號
TCDV,105,司促,17433,2016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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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433號
債 權 人 王友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清吉陳劉速妹陳川甘、樺蒼精密
有限公司、蔡馥如、陳俊雄、陳堂寶戴秀坤、鴻遠壓克力有限
公司、陳宥宏倢創科技有限公司吳傳儀吳道基蔣定陵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
  附證據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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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倢創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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