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433號
債 權 人 王友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清吉、陳劉速妹、陳川甘、樺蒼精密
有限公司、蔡馥如、陳俊雄、陳堂寶、戴秀坤、鴻遠壓克力有限
公司、陳宥宏、倢創科技有限公司、吳傳儀、吳道基、蔣定陵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
附證據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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