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7431號
TCDV,105,司促,17431,2016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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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431號
債 權 人 王友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宥宏鴻遠壓克力有限公司陳清吉
陳劉速妹陳川甘樺蒼精密有限公司、蔡馥如、陳浚海、陳堂
寶、戴秀坤吳傳儀吳道基蔣定陵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宥宏核發支付命令部分,經核債 權人於105年7月22日陳報狀內所提出之釋明文件尚無法釋明 其與債務人之債權為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此部分請求核 發支付命令應予駁回外,又債權人敘明陳宥宏因鴻遠壓克力 有限公司營運週轉不靈,而向債權人借款,且陳宥宏為鴻遠 壓克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因對其公司負連帶無限清償 責任等語,經核其釋明文件無法釋明鴻遠壓克力有限公司亦 為本件債務人,此部分亦應駁回,又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 清吉、陳劉速妹陳川甘樺蒼精密有限公司陳川甘、蔡 馥如、陳浚海陳堂寶戴秀坤吳傳儀吳道基蔣定陵 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補陳狀內敘明上列11人僅為不計 名之幕後合夥經營股東,債權人對之請求自屬無據,亦併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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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遠壓克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樺蒼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