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7431號
TCDV,105,司促,17431,2016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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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431號
債 權 人 王友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宥宏鴻遠壓克力有限公司陳清吉
陳劉速妹陳川甘樺蒼精密有限公司、蔡馥如、陳俊雄、陳
堂寶、戴秀坤吳傳儀吳道基蔣定陵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權人為王友慶之釋明文件。
  ㈡確認鴻遠壓克力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
   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㈢請釋明對陳清吉陳劉速妹陳川甘樺蒼精密有限公司
   、蔡馥如、陳俊雄、陳堂寶戴秀坤吳傳儀吳道基
   蔣定陵請求發支付命令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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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遠壓克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樺蒼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