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431號債 權 人 王友慶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宥宏、鴻遠壓克力有限公司、陳清吉、陳劉速妹、陳川甘、樺蒼精密有限公司、蔡馥如、陳俊雄、陳堂寶、戴秀坤、吳傳儀、吳道基、蔣定陵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權人為王友慶之釋明文件。 ㈡確認鴻遠壓克力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 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㈢請釋明對陳清吉、陳劉速妹、陳川甘、樺蒼精密有限公司 、蔡馥如、陳俊雄、陳堂寶、戴秀坤、吳傳儀、吳道基、 蔣定陵請求發支付命令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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