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7430號
TCDV,105,司促,17430,2016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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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430號
債 權 人 許安政
債 務 人 倢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傳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肆佰伍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清吉陳劉速妹
  陳川甘樺蒼精密有限公司、蔡馥如、陳俊雄、陳堂寶、陳
  宥宏、鴻遠壓克力有限公司吳傳儀吳道基蔣定陵發給
  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所提之存證信函、債務人公司及股東
  資料、切結書等並無從釋明系爭債權債務關係,經本院於民
  國105年7月11日裁定命其補正請求釋明,債權人雖於105年7
  月21日提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繳款單等資料,然該等
  資料仍未能釋明債權人與上述債務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是
  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清吉陳劉速妹陳川甘、樺蒼精密有限
  公司、蔡馥如、陳俊雄、陳堂寶陳宥宏、鴻遠壓克力有限
  公司、吳傳儀吳道基蔣定陵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符,
  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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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遠壓克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樺蒼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倢創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