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351號
債 權 人 王友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清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依釋明資料所示,借款金額似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請
確認請求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㈡清償期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