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7248號
TCDV,105,司促,17248,2016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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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248號
債 權 人 賴阿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祖開黃昭誠黃耀慶、黃淑惠、黃
子耘、黃紋卿黃芝穎蔡易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本件債務人(聲請狀當事人欄記載黃祖開等七人(詳如
   附表),惟附表無黃祖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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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