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248號
債 權 人 賴阿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祖開、黃昭誠、黃耀慶、黃淑惠、黃
子耘、黃紋卿、黃芝穎、蔡易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本件債務人(聲請狀當事人欄記載黃祖開等七人(詳如
附表),惟附表無黃祖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