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247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法定代理人 彭家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玉玲即許江銳之繼承人、許玉燕即許
江銳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明確認債務人是否僅於繼承許江銳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
責任?
㈡債務人是否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