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7157號
TCDV,105,司促,17157,2016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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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15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楊家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叁佰叁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楊家銘於民國104年1月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4311780241674145),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4、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4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6月4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4382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559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
  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
  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
  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
  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
  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715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楊家銘 431│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14746 │1780241674│06月 05日  │      │點七九    │
│  │元  │145    │起     │      │       │
├──┼───┼─────┼──────┼──────┼───────┤
│ 003│新臺幣│楊家銘 431│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20472 │1780241674│06月 05日  │      │點七九    │
│  │元  │145    │起     │      │       │
├──┼───┼─────┼──────┼──────┼───────┤
│ 004│新臺幣│楊家銘 431│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33521 │1780241674│06月 05日  │      │點七九    │
│  │元  │145    │起     │      │       │
├──┼───┼─────┼──────┼──────┼───────┤
│ 005│新臺幣│楊家銘 431│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
│  │37652 │1780241674│06月 05日  │      │九九     │
│  │元  │145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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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