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086號
債 權 人 黃欽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善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台端與債務人間就本件債權是否有「一期未給付,則
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如
無此約定,則台端僅能就已到期之借款請求,請查報已屆
期未返還之借款金額明細(依台端聲請狀所附之和解書觀
之,雙方係約定每個月10號匯款5,000元)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是,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各為何
?並請查報請求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