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7073號
TCDV,105,司促,17073,2016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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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073號
債 權 人 洪美娟即家和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佑典開發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提 供票號:AF0144990之退票理由單及債務人承受債權人與日升 昌公司之間債務之證明文件?此項裁定債權人已於105年7月 15日重新陳報,但對於退票理由單仍付之闕如,有陳報書狀 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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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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