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938號
債 權 人 鈺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萬佛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供債務人合格設立登記及組織型態之相關文件?及其
合法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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