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89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魏宗仁
債 務 人 林紫瑄
債 務 人 趙小榛即趙曉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零伍佰陸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紫瑄於民國(以下同)99年至100年間邀
同債務人堉小榛即趙曉苹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級
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3筆,計新臺幣75,880元,並
約定自債務人該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
一學期得有一年12期償還期間之原則,每一個月為一期,依
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儲蓄存
款機動利率」(年率1.2%)加碼年率1.49%機動計付(目前
利率為2.69%),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
由債務人等共同簽訂借據為證。
(二)詎債務人林紫瑄等未依約履行債務,立約人即喪失期
限利益,其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40,560
元整,及自民國10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69%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
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
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貸放出電腦查詢單、放款借據影本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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