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910號
PCDV,106,司促,20910,2017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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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91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苗士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伍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苗士毅於民國100年06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6月27日起至民國109年12月2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41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6年07月21日止累計35,811元正未給付,其中34,513元為本
  金;918元為利息;38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苗士毅於民國100年06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39,9
  52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6月27日起至民國108年11月2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41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6年07月21日止累計25,643元正未給付,其中24,605元為本
  金;654元為利息;3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091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苗士毅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41%│
│  │34513 │     │7月2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苗士毅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41%│
│  │24605 │     │7月2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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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