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5954號
TCDV,105,司促,15954,20160721,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954號
債 權 人 王亮鈞
債 權 人 朱光華
債 權 人 江亭臻
債 權 人 何明達
債 權 人 余珮今
債 權 人 李文德
債 權 人 李彥興
債 權 人 李銓誠
債 權 人 林志亮
債 權 人 林季宜
債 權 人 林明德
債 權 人 林信忠
債 權 人 林晉全
債 權 人 林高鋒
債 權 人 邱顯峯
債 權 人 柯妙君
債 權 人 洪美月
債 權 人 洪榮穗
債 權 人 紀鴻章
債 權 人 徐鈺玲
債 權 人 張仁政
債 權 人 許玉君
債 權 人 郭育豪
債 權 人 陳麒羽
債 權 人 陳孟妮
債 權 人 陳建村
債 權 人 陳晉堅
債 權 人 陳惠忠
債 權 人 程安國
債 權 人 黃美晶
債 權 人 葉忠樵
債 權 人 葉欣豪
債 權 人 廖坤源
債 權 人 劉芳宜
債 權 人 蔡美玉
債 權 人 鄭冠瑩
債 權 人 謝宗霖
債 權 人 顏順興
債 權 人 羅凱莉
前列王亮鈞朱光華江亭臻何明達余珮今李文德、李彥
興、李銓誠林志亮林季宜林明德林信忠林晉全、林高
鋒、邱顯峯柯妙君洪美月洪榮穗紀鴻章徐鈺玲、張仁
政、許玉君郭育豪陳麒羽陳孟妮陳晉堅陳惠忠、程安
國、黃美晶葉忠樵葉欣豪廖坤源劉芳宜蔡美玉、鄭冠
瑩、謝宗霖顏順興羅凱莉共同
兼訴訟代理 陳建村
人           號
債 務 人 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新富
一、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亮鈞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陸
  拾玖元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朱光華清償新臺幣陸仟肆佰壹拾
  壹元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江亭臻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肆
  拾玖元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何明達清償新臺幣貳萬零伍佰陸
  拾壹元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余珮今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
  玖拾壹元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文德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壹
  佰玖拾伍元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彥興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捌
  佰零肆元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銓誠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叁
  佰伍拾元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志亮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柒
  佰陸拾貳元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季宜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
  伍仟陸佰捌拾捌元⑪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明德清償新臺幣壹
  萬壹仟玖佰叁拾玖元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信忠清償新臺幣
  肆萬柒仟肆佰零貳元⑬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晉全清償新臺幣
  貳萬肆仟柒佰零捌元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高鋒清償新臺幣
  貳萬柒仟壹佰玖拾叁元⑮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邱顯峯清償新臺
  幣壹萬捌仟叁佰伍拾元⑯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柯妙君清償新臺
  幣肆萬肆仟柒佰壹拾叁元⑰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美月清償新
  臺幣壹拾叁萬壹仟叁佰貳拾捌元⑱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榮穗
  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陸佰伍拾元⑲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紀鴻章
  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伍佰捌拾壹元⑳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徐鈺玲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肆拾捌元㉑債務人應向債權
  人張仁政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柒佰伍拾陸元㉒債務人應
  向債權人許玉君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零伍拾陸元㉓債務人應
  向債權人郭育豪清償新臺幣伍仟貳佰伍拾元㉔債務人應向債
  權人陳麒羽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零捌拾壹元㉕債務人應向債
  權人陳孟妮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陸佰元㉖債務人應向債
  權人陳建村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壹佰陸拾叁元㉗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陳晉堅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玖拾陸元㉘債務人應
  向債權人陳惠忠清償新臺幣玖仟零陸拾肆元㉙債務人應向債
  權人程安國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柒拾伍元㉚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黃美晶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零貳元㉛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葉忠樵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叁拾玖元㉜債務人應
  向債權人葉欣豪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玖拾伍元㉝債務人
  應向債權人廖坤源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柒拾柒元㉞債務
  人應向債權人劉芳宜清償新臺幣叁仟捌佰貳拾捌元㉟債務人
  應向債權人蔡美玉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零伍拾陸元㊱債務人
  應向債權人鄭冠瑩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貳元㊲債務
  人應向債權人謝宗霖清償新臺幣捌仟壹佰捌拾元㊳債務人應
  向債權人顏順興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捌佰陸拾玖元㊴債
  務人應向債權人羅凱莉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壹佰叁拾陸
  元,及均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玖仟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1/1頁


參考資料
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