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293號
債 權 人 王佑祖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寰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劉金樹發給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查報債務人寰宇精工股份有限 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 省略)。㈢查報債務人劉金樹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 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㈣原因事實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如 證物欄記載之本票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05年6月21日 送達於債權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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