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93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嘉義營
運處
法定代理人 郭吉元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松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 印文。㈡相對人松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住居所地址資料,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此項裁 定已於105年6月2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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