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5年度,48號
TCDV,105,勞訴,48,2016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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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48號
原   告 鄭進安
原   告 鄭琦華
被   告 閎邦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肇頴
訴訟代理人 張勝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05年7月6日具狀擴
張訴之聲明,其擴張後之聲明:
一、原告鄭進安部分:其擴張後請求被告給付金錢部分,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9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
  70元;另請求被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部分,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000元,合計本件鄭進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70元,
  扣除原告鄭進安業已繳納之裁判費1,985元,原告鄭進安
  再補繳納裁判費6,085元。
二、原告鄭琦華部分:其擴張後請求被告給付金錢部分,訴訟標
  的金額為339,6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另請求被
  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合計本件鄭琦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40元,扣除原告鄭琦
  華業已繳納之裁判費4,600元,原告鄭琦華應再補繳納裁判
  費2,0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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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閎邦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