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廖紫妤
相 對 人 全宥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舒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5年6月20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152H437)調解成立內容所載「公司同意開立勞方104年7月至105年1月薪資明細表(內含扣繳保費、勞退、就保費等明細),並蓋公司大小章於105年6月23日當日掛號郵寄給予勞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勞資爭議,依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於民國105年6月22日中市勞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相對人迄今尚未履行,爰依上開調解紀錄聲 請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 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三、經查,兩造之勞資爭議,前經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 派之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05年6月20日調解成立,其調解內 容記載「公司同意開立勞方104年7月至105年1月薪資明細表 (內含扣繳保費、勞退、就保費等明細),並蓋公司大小章 於105年6月23日當日掛號郵寄給予勞方」等情,已據聲請人 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5年6月22日中市勞資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152H437)為證。而 相對人迄今尚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經本院詢問兩造確 認無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2紙附卷為憑。是聲請人以相 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自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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