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5年度,43號
TCDV,105,勞執,43,2016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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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楊學捷
代 理 人 林惠萍
相 對 人 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中市私立學承電腦語
      文短期補習班逢甲分班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5 年3 月28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所載:「資方同意支付勞方各項請求金額(包含工資、獎金、勞健保費),詳如附件所示:項次124 、姓名楊學捷,到職日2008年10月1 日、離職日2016年1 月31日、年資:新制7 年122 天、平均工資52,588元、工資:薪資37,261元、獎金62,714元、勞健保費10,550元、總計金額110,525 元、非自願性離職證明『v 』、服務證明『v 』」,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薪資之勞資爭議,於 民國105 年3 月28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為勞資爭議調解, 而調解成立在案,有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 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59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 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 市政府勞動局105年4月1日北市勞動字第10531141500號函、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附件等為證,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依 上開調解成立內容履行義務,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 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 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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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