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918號
TCDV,104,訴,918,20160729,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18號
原   告 建杰建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複代理人  林威成律師
被   告 周明雄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將
臺中市西屯區中義段3061、3062、3063、3064、3065、3066、30
67、3068建號房屋移轉登記予原告。」,並據以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9,580元,惟嗣原告於民國104年8月5日追加備位聲明
為「被告應賠償原告400萬元,及自本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原告追加後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
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9,58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1,02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1/1頁


參考資料
建杰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