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0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清華
張崇益
王裕仁
被 告 林雨田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必賢
人 3號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 年9 月7 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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