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排水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976號
TCDV,104,訴,1976,2016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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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7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羅齊鳳
被   告 羅兆貴
被   告 羅濟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如媚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觀雲川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秀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觀雲川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排水權存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143,000元(計算式:54X2600+1X2600=143000),
應徵上訴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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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觀雲川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雲川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