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854號
TCDV,104,訴,1854,2016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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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54號
原   告 張如縣
訴訟代理人 袁烈輝律師
複代理人  劉伯田
被   告 陳銘姍
訴訟代理人 楊璧榕律師
複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羅尹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9 月1 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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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