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803號
TCDV,104,訴,1803,2016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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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敏傑
      蔡惠娥
      私立巨倫文理短期補習班(即三之三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張玲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榮財因104年度訴字第1803號拆除地
上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3,824,4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8,37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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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