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165號
原 告 薛皓隆(即林麗娟之承受訴訟人)
薛詩穎(即林麗娟之承受訴訟人)
薛浩元(即林麗娟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
複代理人 張浚泓律師
被 告 薛國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04號),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號:103年度附民
字第96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
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於民國100年4月26日以買賣為原因,向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以100年平普資字第037710號收件字號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被告應將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於民國100年5月6日以買賣為原因,向臺中市○里地○○○○○000○里○○○○000000號收件字號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 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 文。林麗娟於本件起訴後之民國105年2月12日死亡,其繼承 人即原告薛皓隆、薛詩穎、薛浩元已於105年2月25日具狀聲 明承受訴訟,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及現戶全部) 可憑(見本院卷第46-49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 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者、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 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4款定有 明文。原告起訴時原聲明:「㈠被告就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及 建物於100年4月26日以買賣為原因,向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 所以100年平普資字第037710號收件字號所辦理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應予塗銷。㈡被告就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於10 0年5月6日以買賣為原因,向臺中市○里地○○○○○000○
里○○○○000000號(原誤植為第07866號)收件字號所辦 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嗣因林麗娟於105年2月 12日死亡,原告聲明為繼承人並承受訴訟,故於105年3月10 日具狀聲明為:「㈠被告就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於100 年4月26日以買賣為原因,向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以100年 平普資字第037710號收件字號所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 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薛皓隆、薛詩穎、薛浩元等三人公同共 有。㈡被告就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於100年5月6日以 買賣為原因,向臺中市○里地○○○○○000○里○○○○0 00000號(原誤植為第07866號)收件字號所辦理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薛皓隆、薛詩穎、薛浩元等 三人公同共有。」。核屬訴之追加,既係基於繼承基礎事實 及因情勢變更而變更聲明,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准予。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與林麗娟前為夫妻關係,於99年10月29日離婚,離婚時 約定雙方於夫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之臺中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房地(下稱振興路房地)歸被告所有、臺中市○ 里區○○路0段000巷00號房地(下稱益民路房地)歸林麗娟 所有,另臺中市○○區○○○街00號房地(下稱永義二街房 地)歸林麗娟所有,惟永義二街房地日後如有出售,買賣價 金扣除必要費用後由2人均分(以上稱系爭夫妻財產分配約 定),而上開房地均原登記為林麗娟所有;詎被告明知有上 開約定,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於100年4月間,至林 麗娟居住之振興路房地住處內,竊取永義二街房地及益民路 房地之所有權狀,再以依約過戶振興路房地為由,要求林麗 娟辦理印鑑證明,而利用向林麗娟取得身分證、印鑑證明及 印鑑章以辦理振興路房地移轉登記之機會,未經林麗娟之同 意,委由不知情之代書王津金,在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所 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上 ,盜蓋林麗娟之印文後,偽造完成上開不實之文書後,再委 由不知情之代書王津金分別於100年4月26日、同年5月6日持 上開不實之文書向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大里地政事務所 申請移轉登記而行使之,並使不知情之地政事務所承辦人員 ,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土地登記資料中,將永義二街房地及益 民路房地移轉登記為被告所有,致生損害於林麗娟及地政機 關對不動產管理之正確性。
㈡被告係以偽造文書之方式,將原告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土 地及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被告名下,則兩造間就系爭標 的之所有權,顯無買賣及移轉之意義表示合致,亦未就系爭
標之所有權的成立債權及物權行為,被告乃侵害原告所有系 爭標的之所有權,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 被告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請 求被告回復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亦即被告應將系爭標的之所 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㈢聲明:⑴被告就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於100年4月26日以 買賣為原因,向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以100年平普資字第 037710號收件字號所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 復登記為原告三人公同共有。⑵被告就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 及建物於100年5月6日以買賣為原因,向臺中市○里地○○ ○○○000○里○○○○000000號(原誤植為第07866號)收 件字號所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原 告三人公同共有。
二、被告抗辯:
㈠被告與林麗娟離婚時曾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多萬元,且 付了六年的房貸,系爭房地之所有權均歸屬被告。 ㈡被告早曾表示,欲將益民路的房子過戶予子女,因林麗娟不 願負擔稅負而作罷;是願意將益民路的房子移轉登記予子女 ,但其他房子仍應屬於被告所有。
三、法院之判斷:
(一)查被告與林麗娟前為夫妻關係,離婚時約定系爭夫妻財產分 配約定,詎被告明知2人有上開約定,仍為以下之行為:⒈ 被告為順利移轉登記益民路房地及永義二街房地,乘機於 100年4月間,至益民路房地住處內,徒手竊取林麗娟所有之 益民路房地及永義二街房地之所有權狀。⒉被告先以依雙方 先前約定振興路房地應移轉登記於己名下為由,向林麗娟取 得印鑑證明、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鑑章,被告明知林麗娟並 未同意可用於移轉登記永義二街房地之用竟於100年4月18日 將上開資料交付予不知情之代書王津金辦理,而偽造土地登 記申請書、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 賣移轉契約書,該代書並於100年4月26日,持上開偽造之私 文書向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申請移轉登記而行使之,使不 知情之地政事務所承辦人員將永義二街房地移轉登記為被告 所有。⒊被告復向林麗娟佯稱代書表示1份印鑑證明不夠云 云,林麗娟因此再度交付其於100年5月2日申請之印鑑證明 1份予被告,被告明知林麗娟並未同意用於移轉登記益民路 房地,竟仍於100年5月2日,將印鑑證明及其前揭竊得之益 民路房地所有權狀,交予不知情之代書王津金辦理大里區益 民路房地移轉登記於己名下之事宜,而偽造土地登記申請書 、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
契約書,該代書並於100年5月6日,持上開偽造之私文書向 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申請移轉登記而行使之,並使不知情 之地政事務所承辦人員,將益民路房地移轉登記為被告所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涉嫌偽造文書等罪 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04號判決,認定被告犯 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 以1000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嗣被告上訴,業經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68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 定等情,有系爭房地之土地及建物謄本、上開刑事判決等在 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刑事卷宗查核(見外放刑案 影卷)。是原告主張被告係以偽造文書等方式,將林麗娟所 有之永義二街房地及益民路房地即如附表一、二所示土地及 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被告名下,乃係侵害林麗娟就該2 房地之所有權,應堪信實。
(二)被告雖抗辯稱:伊與林麗娟離婚時曾給付1000多萬元,且已 付6年之房屋貸款,系爭房地之所有權均歸屬伊所有云云, 惟此已為原告否認。按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 ,均應負舉證之責,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 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345號 民事判例意旨參照)。被告迄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提 出具體之事證以實其說,而林麗娟於上開刑事案件審理時, 已以證人身分具結後證稱:伊與被告前後2度結婚時係經營 清潔公司從事清水管、馬桶及抽水肥等工作,且有放款他人 賺取利息,並以賺取之金錢於8年1月18日以700多萬元之價 格購得大里區益民路房地,另於97年11月26日以750萬元至 850萬元之債務抵償方式取得東區振興路房地,又於99年7月 12日以1,000多萬元之價格購得太平區永義二街房地,且均 登記於伊名下,然實際上係伊與被告共有,伊與被告於99年 9月、10月間開始談離婚後財產之分配,財產分配都是被告 講的,被告表示東區振興路房地他要,大里區益民路房地給 伊,太平區永義二街房地出售後先清償東區振興路房地及大 里區益民路房地之貸款,剩餘款項再由2人均分,伊拿剩餘 款項扶養子女。99年10月間有一次伊與被告在大里區益民路 房地住處1樓客廳內談論上開協議時,因被告聲音很大聲, 伊與被告所生子女薛皓隆、薛詩潁有下樓聽看看發生何事, 但伊不清楚他們聽到什麼。另外就伊與被告其他財產,則約 定伊取得180多萬元之現金,被告則取得市價200多萬元之休
旅車,公司交由被告經營,因伊與被告亦有約定由被告負擔 子女每學期之學費及些許零用金,所以伊就不計較公司由被 告繼續經營,但離婚後被告有時有付,有時未付子女之學費 及零用金。伊於離婚前將大里區益民路房地所有權狀放在伊 大里區益民路房地住處3樓伊小兒子薛皓元房間內,另將太 平區永義二房地所有權狀放在伊上開住處伊與被告共同使用 之房間內,東區振興路房地所有權狀則交給被告移轉登記用 ,離婚後被告仍有回來伊大里區益民路房地住處,被告有鑰 匙,伊雖然不知道被告是否知悉伊將所有權狀放在何處,但 被告知悉伊習慣藏放物品之位置,伊於100年間方發現太平 區永義二街房地所有權狀遺失,經詢問地政機關後才發現被 告已過戶,伊有請被告歸還,被告當時有敷衍伊說好,但表 示有奢侈稅問題,所以要晚一點過戶,伊直到101年12月被 告致電予伊胞姊後,方知悉伊放在上開住處之大里區益民路 房地所有權狀2張係彩色影印本是假的,並非真正的正本, 伊因擔心所有權狀破掉,所以會將所有權狀拿去護貝,但不 會將權狀影印。伊確實沒有同意要將太平區永義二街房地及 大里區益民路房地移轉登記給被告,伊一開始有拿99年申請 之印鑑證明給被告,供被告移轉東區振興路房地之用,但約 2天後,被告回家向伊表示代書說那張99年印鑑證明已過期 ,要伊再去申請1張新的給他,伊就於100年4月去申請第二 張印鑑證明給被告去辦理移轉東區振興路房地事宜,被告拿 去後,又跟伊表示代書說1張不夠要2張,伊才在100年5月再 去申請1張給被告等語(見上開刑事偵卷第131頁反面至第13 2頁正面、本院刑事卷一第126頁反面至第131頁反面、第133 頁反面至第135頁反面、第140頁反面至第141頁、第145頁反 面至第146頁正面),明確證述其與被告離婚時確有系爭夫 妻財產分配約定,並無同意將益民路房地及永義二街房地移 轉登記予被告,亦未有交付上開2房地之所有權狀予被告, 或同意被告使用其國民身分證及印鑑章於移轉上開2房地之 事。是被告此部分抗辯,顯屬無據,洵無足採。(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13 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以竊盜、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文書 等行為,於上揭時間將原登記為林麗娟所有之益民路房地及 永義二街房地辦理移轉登記於己名下,且其犯行經法院判處 行使偽造文書罪刑確定,業如前述,則被告上開所為自是不 法侵害林麗娟就益民路房地及永義二街房地之所有權,應負 賠償責任,故原告主張回復原狀,請求被告就永義二街房地
即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於100年4月26日以買賣為原因, 向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以100年平普資字第037710號收件 字號所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及就益民路房地即 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於100年5月6日以買賣為原因, 向臺中市○里地○○○○○000○里○○○○000000號收件 字號所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又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乃回復被告所為侵權行為前之狀 態,即回復登記為林麗娟所有,至林麗娟於本件起訴後已於 105年2月12日死亡,其所有之益民路房地及永義二街房地等 財產繼承事宜,應依相關法規辦理,非本件得逕予審究,原 告主張益民路房地及永義二街房地應回復登記為原告三人公 同共有,顯有誤認,應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就附表一 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於100年4月26日以買賣為原因,向臺中市 太平地政事務所以100年平普資字第037710號收件字號所辦 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及就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及 建物於100年5月6日以買賣為原因,向臺中市○里地○○○ ○○000○里○○○○000000號收件字號所辦理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應予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請求將附表 一、二所示之土地及建物均回復登記為原告三人公同共有, 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資料 ,核與本判決所得心證及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 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附表一
┌──┬───────────────┬──┬─────┬──────┐
│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
│ ├───┬────┬──┬───┤地目├─────┤權 利 範 圍 │
│編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 │ 平方公尺 │ │
├──┼───┼────┼──┼───┼──┼─────┼──────┤
│ 1 │臺中市│ 太平區 │忠平│305-1 │建 │ 606 │ 全部 │
└──┴───┴────┴──┴───┴──┴─────┴──────┘
┌─┬──┬────────┬──────┬──────────────┬────┐
│編│建 │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要建物材料 ├──────┬───────┤權利範圍│
│號│號 │ 建物門牌 │及房屋層數 │樓層面積合計│ 屬建物主要 │ │
│ │ │ │ │ │ 築材料及用述 │ │
├─┼──┼────────┼──────┼──────┼───────┼────┤
│ │ │臺中市太平區忠平│廠房、浴廁、│1層:206.16 │ │ │
│ │ │段305-1地號 │辦公室、鋼 │ │ │ │
│ 1│325 │----------------│架、加強磚造│合計:206.16│ │全 部│
│ │ │臺中市太平區永義│、1層 │ │ │ │
│ │ │二街19號 │ │ │ │ │
└─┴──┴────────┴──────┴──────┴───────┴────┘
附表二
┌──┬───────────────┬──┬─────┬──────┐
│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
│ ├───┬────┬──┬───┤地目├─────┤權 利 範 圍 │
│編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 │ 平方公尺 │ │
├──┼───┼────┼──┼───┼──┼─────┼──────┤
│ 1 │臺中市│ 大里區 │北新│592-23│ 建 │ 109.88 │ 全部 │
└──┴───┴────┴──┴───┴──┴─────┴──────┘
┌─┬──┬────────┬──────┬──────────────┬────┐
│編│建 │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要建物材料 ├──────┬───────┤權利範圍│
│號│號 │ 建物門牌 │及房屋層數 │樓層面積合計│ 屬建物主要 │ │
│ │ │ │ │ │ 築材料及用述 │ │
├─┼──┼────────┼──────┼──────┼───────┼────┤
│ │ │臺中市大里區北新│住房、機電設│1層:46.99 │ │ │
│ │ │段592-23地號 │備空間、梯間│2層:46.15 │ │ │
│ 1│822 │----------------│、鋼筋混凝土│3層:46.15 │陽台:7.52 │全 部│
│ │ │臺中市大里區益民│造、4層 │4層:26.45 │ │ │
│ │ │路2段433巷28號 │ │合計:165.7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