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71號
原 告 黃凱暉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被 告 大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盟洲
訴訟代理人 賴柏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 年9 月1 日上午10時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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