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10號
再審原告 洪燕陣
輔 佐 人 盛寶璉
再審被告 王梓璋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
國102 年11月26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82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再
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
246,919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3,375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7、第505 條、第463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
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
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