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志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清典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409號塗銷抵
押權登記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10,613元(即系爭12筆土地依起
訴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00元計算之價額),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01,2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