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409號
TCDV,103,重訴,409,201607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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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志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清典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409號塗銷抵
押權登記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10,613元(即系爭12筆土地依起
訴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00元計算之價額),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01,2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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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