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233號
TCDV,103,訴,3233,2016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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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麒麟
      楊武雄
      楊來成
      楊慶熊
      楊水崙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楊茂松
      楊煌秋
      楊來旺
      楊灯財
      楊世雄
      楊炳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74,344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9,1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
院補繳裁判費59,118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
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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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