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麒麟
楊武雄
楊來成
楊慶熊
楊水崙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楊茂松
楊煌秋
楊來旺
楊灯財
楊世雄
楊炳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74,344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9,1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
院補繳裁判費59,118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
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