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23號
上 訴 人 林美馨
被 上訴人 美術達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宗良
被 上訴人 游宗富
徐鳯貞
黃敏求
黃宜瑞
吳亭罃(原名吳惠美)
吳冠蓉
施慧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
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134,000元,應徵裁判費33,279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3,279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育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