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457號
TCDV,103,訴,2457,201607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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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57號
原   告 禾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建忠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複代理人  賈定睿
被   告 全盛電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水
訴訟代理人 蔡素惠律師
      林婉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4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全盛電機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全盛電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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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盛電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鏵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