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禾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建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全盛電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4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
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15,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
68,6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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