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78號
原 告 祥記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環治
訴訟代理人 林瑞豐
劉 喜律師
吳柏宏律師
張苑萱律師
李盈佳律師
被 告 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富
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律師
羅豐胤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家倫
訴訟代理人 魏宏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中華民國105 年7 月14日宣判,茲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中華民國105 年9月8日。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里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105 年7 月14日宣判,惟因本 件訴訟涉及項目及訴訟資料屬龐雜,製作耗時,認有變更宣 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日 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宣判 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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